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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松山湖 发布时间:2012-08-20 阅读: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把松山湖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和《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大力集聚科研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决定实施高层次人才“梧桐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与目标

(一)本政策主要适用于在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梧桐计划”是指高新区通过鼓励创新创业,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教育、居住、医疗等配套设施,快速集聚高层次人才。计划在未来5年内,以企业(单位)为载体,在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100名左右掌握国际先进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中央“千人计划”人选;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曾获长江学者成就奖、青年科学家奖、南粤功勋奖的人才;

(四)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其他省市认定的同等条件创新创业人才;

(五)符合广东省、东莞市认定条件,且来高新区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每年从高新区税收分成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高新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松山湖管委会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具体承担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对重大人才专项的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和我市重大人才专项资助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根据项目情况,经高新区组织评估,原则上按不超过1:1比例予以配套,特殊情况可按照最高1:2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享受本条款的,当年度不再享受高新区其他人才政策)

第六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二款的人才,在高新区从事创新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二)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第四款的人才,在高新区从事创新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三)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款的人才,在高新区从事创新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四)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人才,在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可享受《松山湖高新区鼓励科技创业 推进“扬帆启航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创业资助条款,对于优秀、突出的创业项目,在此基础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加快人才载体建设

(一)博士后工作站资助。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经评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人才平台资助。对高新区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由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一)创业人才购房补贴

1、对于从市外引进,户口迁移到松山湖且在高新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按以下标准给予购房安家补贴: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和第二款的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和第四款的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和第六款的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2、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从市外引进但户口未迁入松山湖的创业高层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高新区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产权房,以每平米4000元的优惠价格,给予此类人才申报,优惠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创业人才租房补贴

对于以租房方式在高新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按以下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1、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二款的人才,租住在由松山湖管委会安排的人才公寓的,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2、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第四款的人才,租住在由松山湖管委会安排的人才公寓的,租房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3、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款的人才,租住在由松山湖管委会安排的人才公寓的,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在高新区其他地方租住房的,参照同期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给予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办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政产学研合作平台管理团队安家补贴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的政产学研平台院长、副院长,在松山湖工作满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的安家补贴;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的人才作为政产学研合作平台院长、常务副院长的,在松山湖工作满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从业人才租房补贴

为在高新区企业从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微利房租赁,按照市场价和实际价的差额给予补贴,经评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优化配套服务

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综合医疗保险、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妥善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对不愿改变户籍或国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广东省居住证”和“特聘人才工作证”制度,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鼓励企业或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企业招才引智奖励

根据高新区企业年度新增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解决人才安居、提升人才待遇等。

(二)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及输送人才奖励

1、根据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年度新增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

2、鼓励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向高新区企业输送博士人才,根据当年度输送博士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引才促进机构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协助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高新区工作或创业,根据年度协助引进人才(团队)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加大人才激励强度

(一)优秀人才奖励

重点奖励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万元。

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奖励

1、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奖励形式,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2、对高新区每家企业按该企业所有研发人员(本款第一项人员除外)上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高新区人才团队培养

(一)对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发起的境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可按照《松山湖高新区营造创新氛围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申请补贴;同时,对活动发起人进行奖励,个人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4次,累计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每年遴选10-20名企业(单位)优秀人才,给予50%的学费补贴,资助其赴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进行硕士以上学位深造,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每年遴选20家企业,对企业开展的员工培训给予补贴,高新区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人才办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与区内大学、专业机构等单位进行合作,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等群体开展各类人才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数量、质量及要求对合作单位进行补贴,对培训效果突出的机构及单位,给予20-50万元奖励,高新区年度补贴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与高新区其他各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二)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购房优惠实施工作方案》废止。